《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具体如下: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2、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
3、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