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聊天记录记录能当法律有效证据

刑事辩护
2023-01-29 21:2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但前提是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聊天记录可以归属为我国证据归类中的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聊天记录算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也就是属于视听资料。聊天记录是能够在案件中具有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等,而聊天记录属于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证据。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就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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