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公司给另一个公司担保,该公司提供的材料是价的,如何认定其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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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担保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串通,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欺诈担保中,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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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判定为欺诈担保的情形有:
1.主
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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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担保的判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欺诈担保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串通,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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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