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是:
(一)当事人主体适格,具备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质押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质押的财产,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