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