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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判处刑期规定是: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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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法院的判罚规则为:
1、犯本罪既遂的,法院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犯罪后果达到特别严重标准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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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裁判: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最长为六个月。本罪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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