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砸伤车辆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按造成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施工人只是设置了明显标志但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只采取了安全措施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客观上仍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该责任纠纷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施工人举证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若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