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遗嘱人的身份信息;
2、遗嘱处分的财产的名称、地址、数量;
3、
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和基本信息;
4、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