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有: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法律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
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