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不可以。因为要求解散的是公司,公司是独立的
法人,应该做出解散的决议,其他的股东是无权做出解散的决定的。若是与其他股东有纠纷可以提起其他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