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快递不见了,但同意快递放在门卫室是谁的责任

消费者维权
2023-01-31 17:3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签收人同意快递放在物业不见了签收人负责;快递公司未经签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物业处后丢失快递公司负责;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有代收快递包裹义务的、物业进行有偿管理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负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递交给小区物业、门卫签收,快递丢失的,是快递公司的责任。收件人已经同意由小区物业、门卫签收快递,物业、门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物业、门卫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快递放在物业经签收人同意后丢失的,签收人负责;快递公司未经签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物业处后丢失的,快递公司负责;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有代收快递包裹义务的、物业进行有偿管理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负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