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
重婚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以申请。以有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