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能进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内取证。监察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再依法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