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申请电动车车牌太不好了,不喜欢,能不能注销了,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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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在被注销后当事人还能依法重新申请。即原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要符合在六个月及时提出申请等条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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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注销后能重新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将原先的车牌注销的,则挂牌的车辆必须在当事人的名下已使用三年以上。注销之后,按照领取牌照的程序进行重新申领即可。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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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等证明、凭证。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
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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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