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老公起诉离婚,我真的不想离婚.。应该怎么才能挽回婚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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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确定共同财产范围
一、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明确表示给夫妻一方的除外;
具体包括:房屋、汽车、存款、股票、家电、日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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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
考虑涉外
协议离婚的,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
有的国家只能通过
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
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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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人保持婚外情,但又不同意与另一方离婚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一方面与第三者保持婚外性关系,另一方面对配偶又还有着感情,舍不得与配偶离婚,这是典型的喜新不厌旧式婚外恋,如果夫妻另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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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条件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
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此规定的目的是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请求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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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