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纪人是有哪些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2-01 10:26: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纪人的法定义务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委托物处置的义务、直接履行义务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行纪人的主要权利一般包括有:请求报酬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提存权等权利。《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经委托人同意,处分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的权利;以及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