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由其
法定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进行公证。根据我国《
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
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