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被状告的强奸案,但是公安民间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公安将我释放之后给我办了监视居住,期间没有收到公安局或者检察院任何通知。时间过去一年多,公安民间突然打电话来叫我过去说是盘点。我想知道这是什么原因?

刑事辩护
2019-05-03 05:14: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 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有罪,被告人释放有罪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才能决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之一,监视居住期间案子仍在侦查之中。涉嫌强奸犯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看情节。被监视居住,接下来还要判刑。如果受害人已经出具了谅解书,可以交给办案单位入卷,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侦查终结后,办案单位就经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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