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委员会即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书面决定认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