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属于侵犯
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可见,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