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主要形式有:
1、明示的方式,如另立遗嘱,在新的遗嘱作出声明。
2、默示的方式,如生前做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
3、推定的方式,如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推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