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
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
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