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女双方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了,去民政局盖章领证还需要双方都去吗?

离婚
2019-05-03 09:37: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离婚协议只要双方签字就产生法律效力。  有了双方的签名的协议,最好还是到民政补领离婚证,否则,在后续办理各种事务时,可能政府部门会要求到公证处或者民政盖公章。  比如迁户口,再婚登记,孩子抚养权变更,都用得到这种协议。
  • 夫妻双方离婚后是可以重新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写补充协议的,该补充协议民政局不予盖章,只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就可以了。是否公证,需要看双方的意思,原则上如果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是无需公证的,如果协议违法,公证处也不给予公证。
  • 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