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名XX师,在下午放学后学生在学校内打球摔伤,现在学生家长在学校闹,要学校跟班主任赔偿,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班主任有没有什么责任

其它
2019-05-03 10:3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物业管理是一种契约服务,是否对辖区的人身财产安全看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约定,以合同为准,以及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客观瑕疵的损害程度,如车辆的丢失,物业是签署的场地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前者不赔付,后者则赔付。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得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则不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其个人财产之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4条、131条、1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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