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年检怎么办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2-03 14:51: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只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 公司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年检的解决办法:依法应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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