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方式如下: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向商标局提供相关
证据,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三年连续未使用,或未使用的法定事由等事实,否则,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