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产权
2023-02-03 20:42: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没有房产证应当及时办理。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至当地房屋管理所;房产局给予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的日期缴纳税金领取房产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农村没有房产证应当及时办理。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至当地房屋管理所;房产局给予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的日期缴纳税金领取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农村房子没有房产证,可以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资料办理房屋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乡建办签字;
    4、获得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后,领取房产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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