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