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勘验笔录是证据

刑事辩护
2023-02-04 10:32: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勘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法律分析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1、勘验笔录是属于原始证据,不是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
    (2)传来证据,是指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重新勘验指的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或当事人、辩护人申请,由司法机关对原有的勘验再重新进行的勘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当事人和辩护人对勘验有怀疑,申请重新勘验时,须经法庭决定是否同意,在必要和可能时,也可重新进行勘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