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房产交易需要监护人参与。完全无法辨认事实的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进行的房产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