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租房期间维修费的主体是:出租人,但该维修系出租期间,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应当由承租人按照其行为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维修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