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在离婚协议上,写男方所有的债务由男方个人来承担,离婚后他欠的所有债务是不是都与我无关了呢?

离婚
2018-08-06 14:35: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如果是婚后的债务,双方仅仅写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协议还不够,必须将该协议的内容告诉债权人并经债权人认可才行。
    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后债务承担协议》,协议中可注明结婚时双方的财产状况、欠债情况,并且约定结婚后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使用,并且结婚后以一方名义形成的债务,由该方个人承担,另一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意:对于结婚之后以一方名义形成的债务,法院通常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即使夫妻双方达成了《婚后债务承担协议》,夫妻双方还必须证明在债务形成时,已经明确告知债权人该债务只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