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妹妹离婚后孩子和她前夫一起生活。后来我妹又再婚嫁到外地。现孩子患上精神病,他父亲以前早就患有精神病。孩子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离婚
2019-05-03 16:53: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夫妻离婚分配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没有权利参与夫妻财产分割。
    2、有的家庭中,子女虽然成年但是仍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收入也交给父母。这种情况下,需要先析产。即分清楚哪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一部分属于子女的财产。析产完毕之后再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视为子女有权利介入到父母的离婚诉讼中,分割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后行使监护权的方式还有探望
    离婚后,对子女行使间接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威胁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由法院裁量决定。
  • 再婚后的子女关系是较为复杂的,主要是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较为复杂的,那么再婚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确定?以下案为例,希望可以帮到您。
    【案情】
    赵某与代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生一女孩赵小某。
    2007年赵某与代某离婚后,孩子随母亲代某共同生活。后代某与陈某结婚,孩子亦随代某与陈某共同生活。2008年代某去世后,赵某向陈某提出领回孩子,遭陈某拒绝,遂诉至法院主张孩子的监护权。
    诉讼过程中,得知孩子有时在代某母亲王某处生活,故追加王某为被告。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
    赵小某属未成年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再婚后,随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但其母亲去世后,生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行使监护权,两被告理应将赵小某归还原告。故判决赵小某的监护权由原告赵某行使,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赵小某交给原告赵某监护。
    【法官说法】
    该案中,谁享有监护权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很显然,赵某作为赵小某的亲生父亲,享有法定监护权。
    从赵小某出生后,赵某和代某即是赵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双方离婚后,赵小某虽和代某共同生活,但赵某并未丧失监护权,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代某去世后,赵某仍然享有监护权。
    此类案件往往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又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难以执行,处理不好,易造成隐患。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尽量协商解决纠纷,达到最佳效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