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门前宅基地被占用修路,村干部口头说是国家修路,没有任何补偿,这样正常吗?可以不让修吗?

征地补偿
2023-02-06 14:24: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法律分析:
    国家重点项目的修路都是经过各级职能部门进行测绘、多方审核、统一实施的,会有人委托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进行协调,按照耕地类型和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修路,本着谁修路,谁得益原则,可以置换耕地,或者委托村集体给予一定的赔偿。对于青苗补偿,也会根据农作物、经济林和用材林等进行补偿,有统一的标准,不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对于需要拆除的房子、养殖场、鱼塘、企业等,除了进行妥善安置以外,也会根据实际价值和影响进行一次性补偿。原有的通村公路升级为三级路以上的公路,需要扩宽路面,占用耕地的,除了原有已经经过补偿的耕地面积,也会进行必要的补偿,原有已经征用的部分耕地,会根据相应的情况,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地面附属物补偿)。对于已经安葬的坟墓,原则上实行迁坟处理,期间会发生迁移费用,找到当事人或者继承人,经过协商以后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衍生问题:
    农田改造占用农田赔偿项目有哪些?答: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其他市近效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六倍补偿。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 村民不愿意征地修路的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仍不满意拒绝修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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