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单位买了雇主责任险,但员工无证上岗。员工因其他原因脱离危险,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吗?

保险赔偿
2023-02-06 17:10: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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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有哪些
    1、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2、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保险条款为准。
    3、附加公务出国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国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4、附加误工补助补充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
    (二)款C项下赔偿时,若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80%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保险人按照该工作人员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补足差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5、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1)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②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3)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
  • 法律分析: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是给雇主的。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