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埋藏物所有权的规定有:
1、发现人取得所有权;或者在他人土地上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都采用了这一规定;
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者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权要求相当报酬,瑞士
民法典就是这样规定的;
3、归国家所有,国家奖励发现者。
中国和前苏联都采纳了这一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发现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