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质量保证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业主维权
2023-02-07 00:4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质量保证年限规定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房屋质量保证年限的计算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各部分的保质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 关于房屋质量保证年限的规定为:不同的房屋部位保证年限也不一样,如房屋的灯具开关为六个月,管道堵塞为一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为一年等各种期限。法律依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