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女儿离婚后户口要迁回来,说要我们的户口本房产证,可房产证是我父亲的名字,我和父亲分户了,咋办?

2023-02-07 06:24: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后户口有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回原籍,也可以单独立户。
    按照有关规章规定,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迁往经常居住地、有独立房产的,可以另立门户、再婚后再迁、和不迁出几种。
    如果是不迁出的,离婚后的夫妻可以分户,即把原来的户口本分成两个离异后的夫妻各自新办一本户口本,或一方迁出另办一本户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法律依据:《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派出所就会为女方办理分户手续,颁发一本新的以女方为户主的《户口本》,原《户口本》如果作废,则同时为男方办理一本新的《户口本》,如果不作废就在原《户口本》上女方一页上加盖“已迁出”字样即可。
    这是说女方户籍仍在原地也就是老户口本上登记地的情况,如果女方回娘家或去了其他地方,则可到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申请落户必须持有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证)、离婚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如果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即可落户,由落户登记的派出所发给《户口本》。
    扩展资料
    变更民族手续
    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分,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分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姓名手续
    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其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户口

  • 离婚后户口有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回原籍,也可以单独立户。
    按照有关规章规定,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迁往经常居住地、有独立房产的,可以另立门户、再婚后再迁、和不迁出几种。
    如果是不迁出的,离婚后的夫妻可以分户,即把原来的户口本分成两个离异后的夫妻各自新办一本户口本,或一方迁出另办一本户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法律依据:《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派出所就会为女方办理分户手续,颁发一本新的以女方为户主的《户口本》,原《户口本》如果作废,则同时为男方办理一本新的《户口本》,如果不作废就在原《户口本》上女方一页上加盖“已迁出”字样即可。
    这是说女方户籍仍在原地也就是老户口本上登记地的情况,如果女方回娘家或去了其他地方,则可到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申请落户必须持有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证)、离婚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如果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即可落户,由落户登记的派出所发给《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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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民族手续
    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分,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分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姓名手续
    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其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
  • 法律分析:离婚后户口可以迁回娘家,并落入父母的户口簿上。 前提是父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同意。 离婚后女方户口落户的问题。
    1、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女方的户口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 因为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持其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手续办理后,会在户口薄上加盖“离婚”的公章。 而且,离婚和户口是两个不相关的问题,不能相提并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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