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4年结婚已领证两个孩子大宝一岁半、小宝六个月。要是离婚的话我不要小孩可以吗?

离婚
2019-05-04 02:2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
      
    (2)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通常离婚的发生,夫妻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不是指请求权人对婚姻的离异没有任何过错,而是指只要请求权人没有《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违法行为,就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至于有无其他过错,并不妨碍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对“无过错”,不能做扩大理解。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 夫妻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