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公证需要夫妻双方携带以下材料到公证处: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
结婚证;
2、子女户籍证明;
3、起草离婚协议书;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
2、审查离婚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协议:
(1)询问离婚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做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对
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对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证员的面在协议书上签字。离婚协议经过上述程序后,公证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