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起诉意见书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
2、正文: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
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3、尾部: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公诉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章;
4、附项: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