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请配套设施用地需要哪些材料

土地纠纷
2023-02-07 21:24: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2、申办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提交材料。
    3、申办立项和环评批文: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
    5、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应附具的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红线图;
    3、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5、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土地勘测定界图;
    8、其他有关部门(如环保、水利、林业等)意见。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用地性质主要有这几种,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