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怀孕6个月,原在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岗位,因为怀孕,公司觉的我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找我协调,给我降职。我同意调岗,不降薪。但是,公司发通告给我降职,降薪。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2019-05-04 07:17: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才可,因此公司的单方调岗、降薪,你可以不接受,并要求单位按照原岗位和工资继续履行你们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公司单方面调整职工岗位需要注意:
    1、在劳动合同或其它附件中必须明确约定不同岗位职务的名称及相应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对这些约定是明知的;
    2、必须对调岗降薪有约定,如“如果乙方不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或者出现非导致解雇的过失,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对工资标准予以降低”;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降薪不能随意行使,必须有比较充足的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如出现了过失、未完成工作任务、年终考评未达到合格标准等。请注意,这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在用人单位的;
    4、工资的降低幅度不能过于悬殊,用人单位需要把握好这个度。 有不解之处,建议来电详谈。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用人单位没有与当事人协商(不知道什么原因),直接降职降薪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3,如果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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