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多收电费可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