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
1、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有:
(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
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
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