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生了两个孩子,没有领证,因为有些事情发生矛盾,我和孩子爸爸分开了,他现在说要告我说不给抚养费,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子女抚养
2023-02-08 14:48: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是指: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法释〔2020〕22号)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是指: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法释〔2020〕22号)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 结婚证男方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处理方式:首先应该对其进行催告;催告仍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下达生效判决书后,仍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