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欠银行贷款。起诉了。还不起了,家里也没什么财产。对子女有影响吗

债务追讨
2023-02-08 17:2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父母欠贷款不影响子女,贷款属于个人行为。但是,贷款的钱不还会有如下后果: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父母欠钱如果只是被起诉,一般不会对子女产生影响。如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则会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其他的基本不会受到影响。子女就读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仍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对父母的债务也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欠钱遭到起诉,应及时偿还,以免对子女产生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依情况而定。一般普通的债务,不会影响子女;但父母一旦被确认为失信,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个人失信会对近亲属有一些负面影响。
    可能会对大学期间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一类有影响。
    一、父母贷款不还对子女有影响吗
    父债子还是没有
    法律依据:
    的,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向债务人行使,但如果父母贷款是用于子女购买房屋等消费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保全该房产。
    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二)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讨债需要什么证。

    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
    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5、支持其主张的
    法律依据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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