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未满16岁有身份证但是户口本在老家可以办吗

2023-02-08 20:46: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未满16岁可以办身份证。新规定,未满十六周岁可领身份证,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申领和发放身份证的范围。
    16岁以下少年儿童按照自愿为原则,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p><p>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法律分析:只需要准备户口本就可以,如果是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办理身份证的话,就需要监护人带着孩子、户口本和出生证明去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不可以办理身份证,满16周岁才可以。
    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扩展资料:
    申领证件
    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发放范围
    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有效期限
    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
    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也有法律规定,第一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3年以后,以二代证为主,全国尚未换证的公民还有很多。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同时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自愿登记指纹信息,从2013年起,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户籍派出所先期试行身份证自愿登记指纹信息工作。
    新的身份证管理机制,应依托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更好地便民利民并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比如,可在身份证上加入芯片,并融合指纹等基本识别信息及家庭成员、婚姻、学历、社保、纳税等信息,实现“一卡通”。
    这样既可解决因信息不共享产生的“证明难”问题,也会以指纹等识别信息解决一人多证的乱象。比如,银行卡丢失后可通过网络、电话快速挂失并立刻生效,他人即使持有该银行卡并破解密码也无法使用。
    身份证管理不妨借鉴这一思路,对遗失的身份证挂失、注销、补办后,公安机关应在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操作,使原身份证失去效力。
    以现有科技水平,推出融合各种信息、功能齐备、便利安全的“一卡通”身份证并非难事。
    虽然居民换证、读取设备更新需要较大资金投入,但与使群众办事方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相比,这种创新值得尝试。
    免费情况
    农村五保户,包括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以上人群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的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凭有效证明减半收取工本费。
    1949年解放后,我国公民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居民身份证,证明自己身份的时候用的是户口簿和单位介绍信。1984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自此,我国通过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揭开了居民户口证件化管理的序幕,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最初发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证是用手工填写的。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标志着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式确定。
    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此后,各地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全国五年(1986至1990年)集中发证规划,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完成试点的基础上,从城市到农村,分期分批全面展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
    图为“中国一号公民”单秀荣展示自己身份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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