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地项目存在恶意罚款

行政处罚
2023-02-09 00:51: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建筑工地罚款不合法。法律规定,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有经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罚款,建筑工地作为私人企业,不具有罚款的合法主体性,因此建筑工地罚款不合法。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程罚款应向被处罚的单位出具工程罚款通知单,通知单上需指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注明需要罚款的金额,以及希望该公司可以接受教训,保证安全,进行反馈的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建筑工地进行罚款的行为一般不合法。法律规定,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有经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罚款,建筑工地作为私人企业,不具有罚款的合法主体性,因此建筑工地罚款不合法。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