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执行农村耕地。被执行人的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所必须之外,对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以经营收益权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是财物和行为,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能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使处分权,只能行使
占有、使用、收益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
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